重要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此重要提示,并向下滚动至本页结尾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本网站”指由上海国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可更改或修订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毋须事前通知,本公司并不承诺实时更新本网站信息及资料。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9月12日在郑州召开的 “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来自证券、基金行业的200余家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上海一位参会的券商资管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在于,对现行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的资管业务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有望实现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对券商资管来说,新的管理办法首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等纳入了券商资管的投资视野,这将使券商、基金子公司所处监管规则中不平衡随之消除,因同样开展资管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投资范围却未被限制。
伴随《征求意见稿》一同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则拟定更为明确的规范框架。
券商资管可投非上市公司股权/
据记者了解,按照此前的职责分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由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二部监管。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适用不同规章及配套规则。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统一适用于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券商较原有投资范围而言,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现行的券商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却不被限制,券商资管业务由此处于明显劣势。”上述参会的券商资管负责人说,“此前,行业普遍反映,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亟待拓宽。”
实际上,有关券商资管投资范围的扩大,市场已有预期。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今年5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记者获得的 《起草说明》则显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已正式发布实施)。
监管层在 《起草说明》中表示,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需要严加防范,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行业进入发展与风控并重时代?/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自2012年10月的“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两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券商资管规模获得爆发式的增长。证监会网站披露,截至2014年7月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规模达到10.2万亿元,(2011年底这一数据仅为0.28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规模7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规模9224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2.29万亿元。
在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近期业内频发的券商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据悉,在9月12日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监管层将8月份对6家券商和8家基金子公司的资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在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进行违规交易等问题,有些公司的分级资产管理产品还涉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则在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防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牢牢守住8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私募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明确禁止: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
并且,随《征求意见稿》一起下发的,还有配套规范文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通知》),对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通道业务开展规范、聘用第三方机构、分级产品杠杆设计、尽职调查、产品运作、产品流动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合规风控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监管层在从事资管的机构松绑之际,亦明确监管框架,行业已进入发展与风控并重的时代。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编辑:国道财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