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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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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实环境下,为了开拓市场、降低成本、推动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间加强合作已经成为其拓展业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信托领域,无论从实践还是前景来看,除了与银行业的协同合作外,信保合作的空间也在得到初步拓展。
信保相互持股更加普遍
在股权层面上,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的案例日益增多。一方面,信托灵活的制度优势可为保险公司所用。在当前泛资管背景下,全金融牌照或多金融牌照的金控公司越来越意识到信托的重要性,如果缺少信托牌照,将对其资本运作形成很多障碍。因此,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控股信托公司,很多情况下都是出于弥补自身短板的考虑;另一方面,即使是入股信托公司,也会对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促进保险资金的利用很有帮助。在此情况下,信保相互持股案例的不断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经过初步统计,保险持股信托的案例就有中国平安持股平安信托,中国人保持股中诚信托,国寿控股持股重庆信托,泰康人寿持股国投信托等;信托持股保险的案例也有国民信托持股汇丰人寿,中信信托持股中德安联,粤财信托持股众诚保险和珠江人寿,中泰信托持股都邦财险等。
保险资金青睐信托渠道
在投资层面上,自2012年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纳入险资投资标的后,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规模就得到了快速增加。根据2014年10月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显示,截至2014年二季度末,78家保险公司(集团)共投资信托计划739笔,涉及32家信托公司,累计投资余额2805亿元, 占当季度末保险行业总资产的2.99%,较一季度末增加768亿元,增长37.7%,较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增长94.5%。
保险公司持有大量资产并寻求较高回报的特点,使其很有可能成为信托的重要资金来源。平安信托和麦肯锡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认为,根据监管设定的上限和保险业规模估计,险资购买非标信托资产量最高可达2万亿元。其实,规模庞大且相对“便宜”的险资也一直是信托公司极力争取的对象。据了解,多家信托公司都将加大险资与自身信托产品的对接作为业务的重点拓展方向,并针对险资的个性化需求积极量身打造相关产品。经初步统计,近年来信保合作业务领域已拓展至投保金直接投资、保险理赔金管理及企业年金运用等多个领域,具体的合作模式也已达到十多种。
信保合作模式逐步多元化
在渠道层面上,信保合作还体现在双方的产品组合、投资共享、渠道共享等方面,如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与平安保险之间,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之间就采取这种合作模式,毕竟保险的销售网络和渠道是信托公司所不能比的,在集团框架下的两家公司、两个金融业务板块可较好的实现“一加一远大于二”的协同效应。
在产品创新上,信保合作同样大有可为,保险金信托被认为是其中的一个方向。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将其在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理赔金)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保险理赔金将转为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按照投保人意志进行专业管理。今年5月,中信信托就曾与信诚人寿推出国内第一只保险金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信托也是信保合作的一个选择方向。今年7月初百瑞信托联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共同打造的“百瑞安鑫1号单一资金信托”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该信托设立过程如下:企业年金法人首先提出相关需求,然后百瑞信托开始寻找投资标的,并在受托人、企业年金法人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确定了投资标的,成功设立了信托计划。
综上所述,通过信保之间的战略合作,不仅可以推动信托、保险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而且可以挖掘和培育各自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也必将促进信托、保险自身功能和价值的更好发挥,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实现多方互利共赢。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文编辑:国道财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