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此重要提示,并向下滚动至本页结尾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本网站”指由上海国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可更改或修订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毋须事前通知,本公司并不承诺实时更新本网站信息及资料。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讨论材料(以下简称“尽职指引材料”)已下发到各大信托公司,其中涉及信托产品设立、管理运用、终止清算等各环节的尽职要求。此外,新的信托公司分类评级指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一揽子监管新规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文本将于近期出台。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按照信托业风险处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监管新规明确信托公司职责意在为打破“刚性兑付”做准备。
尽职指引材料显示,未来信托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尽职指引材料、信托文件,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并且在上述环节中及时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在信托设立阶段,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外,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设立前就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方式等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信托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针对近来销售市场出现低价“团购”信托等乱象,监管新规还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识别委托人身份,妥善保存委托人身份资料,并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信托公司应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委托人推介信托产品或者提出信托财产运用建议,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在风险评估时发现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等。
对此,某研究中心信托研究员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尽职指引材料就是让投资者认识到,在信托公司卖者尽责的情况下,再出现信托公司尽责范围外的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就需要买者自负。这可以说是为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做一个铺垫。比如新指引在产品设立部分提到,信托公司制作信托文件时,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实际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风险项目实施‘刚性兑付’的规定,是信托公司担心风险事件会对整体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而形成的行业隐性规则。”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此前在2014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也坦言,信托业要想改善自己的形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唯一的出路是练好内功,明确责任。“尽责首先要明责,明了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责尽责,进而实现担责问责。”杨家才表示。他透露,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新的分类评级制度未来将陆续出台。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尽职环节,尽职指引材料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在此类情况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应对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事物管理类信托,信托公司将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所以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一般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业务的尽责情况都比较好,而以前出问题比较多的就是通道业务,这次也进行了事前明确。”对此,一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高管直言。他认为尽职指引材料相比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更加细化,有助于切实量化受托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对于加强“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就讨论材料来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间接保护。未来信托公司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免责或减责。”该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对此,尽职指引材料的出台是一把双刃剑。从内容来看,对信托公司从产品发起到发行,到投后管理,直至最后到期兑付各个阶段提出要求和表明责任。这可以说是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相信信托公司为了避免自身因未尽责而必须兜底的事情发生,未来在发行产品方面会更加谨慎和严密。
“不过,我个人还是觉得,很多风险环节是不能量化到指引当中的,比如道德风险,或一些职责的定位尚存在歧义等,这些还有待监管层细化和解决。”
本文来源:和讯网
本文编辑:国道财富管理中心